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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死刑缓期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给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或者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缓是我国刑法中较轻类型的刑罚形式。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死缓制度
我国刑法规定的死缓制度,是指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其服刑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以后将被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还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是指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若没有故意犯罪,则在服刑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若有重大犯罪行为,虽已过减刑期限仍应执行死刑;若无重要立功表现不立即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的考验期有两种:一种是在刑罚执行期内,也就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包括死缓期限);另一种是在刑罚执行期后开始计算。
三、死缓的适用对象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生效后,应当对罪犯执行死刑。
2、对于累犯,在其被判处死刑的时候,可以不立即执行;在其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和对罪犯限制减刑后又故意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3、故意杀人犯罪与强奸犯罪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后果。
故意杀人犯罪适用于刑法分则第四章和第五章规定的罪名:(1)故意杀人罪:必须是故意杀人才能构成。
3、强奸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妇女还是幼女而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并造成对方死亡或者重伤的情形。
四、死缓期间规定的限制条件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决不允许立即执行。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减为无期徒刑后又故意杀人等犯罪,不得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根据《刑法》第67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本法第6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审判时未查明是同案犯犯罪还是共同犯罪所为的,应当对同案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刑罚;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酌情予以减刑。
此外,根据《刑法》第32、33条之规定,被判死缓而刑期尚未届满的不得减刑。
五、死缓制度中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多项减刑、假释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从法律精神上看,死缓制度无疑是一种极为严厉的刑罚制度,但同时又要与其相适应,这也就要求我们在执行死刑过程中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一个刑罚执行机构去执行。
因为虽然死刑适用对象是必须判处最严厉刑罚的犯罪分子,但同时也应当考虑到这样做可能会给社会带来不好的影响,因此对此应实行宽严相济政策,而不应以是否死刑判定者来决定其是否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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