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担保的概念,之前有一篇文章介绍过,本文主要介绍反担保的含义和相关概念。
根据《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需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质权的情形后,抵押人、质押人或者第三人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或者由抵押权人提供相应的物的担保,以保障债权实现。
根据《担保法》规定,反担保可以是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之一。
本文主要介绍保证(以下简称“主合同”)和抵押(以下简称“主债务”)这两种形式(以下称为“主合同”)中所涉及到的反担保。
一、我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对于“主合同”,我国《担保法》规定:
二、反担保形式的分类:
1、物的反担保:包括动产反担保和不动产反担保。
2、责任反担保:也称连带责任反担保,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而与债务人签订合同,要求主债务人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
3、保证人、第三人的反担保:这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就存在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时,保证人或者第三人为实现自己债权而与主债务人订立合同提供的保证。
4、银行保函:指银行作为保证人,向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文件(承诺书)。
5、保证金: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由债权人向借款人提前出具债权凭证等材料。
三、主合同与反担保在法律关系上的区别
主合同中所涉及到的反担保,是指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和质权人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担保,而反担保则是指债权人为债务人、担保人等主债务的偿还向第三方提供的担保,两者之间不存在独立的法律关系。
主合同中所涉及到的反担保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时,债权人向担保人提出履行保证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而在《担保法》规定中,反担保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本金时,担保人对作为抵押物的特定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反保证义务中,抵押人一般都需要先承担贷款责任才能提出对抵押物(特定物)所设定反担保义务。
四、主合同中反担保的形式
主合同中反担保形式有:第一种,由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第二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反担保。
1、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
2、对债务人的一般保证是指在主合同债务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3、连带责任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又称“代物清偿”,是指在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总结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提供与担保债务相适应的财产或者权利作为反担保物,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反抵押、反质押、反留置或其他辅助物、行为等担保。
反担保方应是提供一定数量资产或财产作为抵押的债务人,而不是只为一个特定的人做特定业务。
反担保人应要求担保人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之间存在的主债务关系,也不能仅以债权人是否对债务人有追偿权作为衡量其承担保证责任大小的标准;
反担保合同是附条件地产生生效,且只有在主债务到期后,担保人才有权要求该主债务下的全部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
反担保方应当将与担保人之间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相应资料,报送给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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