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又称保证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一、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情节严重的。
犯罪嫌疑人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情节严重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应当给予逮捕;第92条规定,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违反《刑事诉讼法》第91条所列各项条件:
1、与本案无关的人员、在场亲眼看见或者亲耳听到犯罪行为的人;
2、进行与本案无关的活动,使司法机关无法执行职务;3、使用暴力或以威胁方法阻碍司法机关执行职务;4、有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翻供等妨害司法活动行为的;5、不如实陈述案件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言、文件等证据材料,影响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的;6、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不到规定期限届满就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下落不明的;7、逃避侦查,正在被通缉或者依法被拘留的;8、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影响调查取证工作,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9、被取保候审人死亡或者被采取逮捕后发现其没有生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的。
二、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得解除:
(1)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2)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正在被执行逮捕、拘留的;
(3)被判处管制的或者拘役的;
(4)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强制措施和变更强制措施后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
1、有证据证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
2、对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后,又以新罪名进行侦查的;
3、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
4、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后又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情形的,可以签发《执行凭证》。
6、执行凭证: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执行取保候审决定的法律文书。
《执行凭证》由公安局开具,其内容包括:1.案件名称;2.立案时间;3.案件性质;4.案件编号;5.执行机关及负责人签名或盖章;6.保证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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