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是指由民事主体实施的违反民法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它是与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利相联系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责任形式。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两种责任形式,一种是一般侵权行为责任,另一种是承担民事责任。
在我国法律中,一般侵权行为责任一般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在我国法律中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规定追究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也包括在这种刑事制裁中。
一、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当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时候,权利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
停止侵害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但也可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判决。
一般情况下,民事主体实施的侵权行为有两种类型:
(1)一种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侵权行为;
(2)另一种是因其他原因发生的侵权行为或因其特殊情况发生的侵权行为。
二、排除妨碍(又称排除危险)
是指由侵权人的行为,导致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实施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主体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三、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民事主体为消除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危险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消除危险是民法中最古老、最普通的责任形式之一。
它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对当事人行为进行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二是对当事人行为所造成的危险进行控制,使行为人停止其违法行为。
消除危险分为物理、化学、生物三种方法。
四、赔礼道歉
所谓赔礼道歉,是指民事主体向他人赔礼道歉,以表示歉意,使他人恢复名誉的一种行为。
赔礼道歉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有明确规定:“赔礼道歉是指侵权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口头或者书面)向受害方表示歉意的行为”。
“赔礼道歉”在我国民法上是一种民事责任形式,其承担责任的对象主要应是侵害人和受害人。
所谓损害,主要指损害后果,即财产损失;而损害后果一般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口头或者书面)来表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道歉适用于一切民事主体”;
五、赔偿损失(又称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是指权利人对因其民事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在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给予物质上或经济上的赔偿的同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于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予以适当保护。
对造成物质损害的,应当根据物质损失发生的原因力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赔偿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原则,有实际损失但侵权人没有损害事实时不承担补偿责任;损害事实存在但侵权人以侵权所得为目的而故意毁损他人财产(如伪造、盗窃、抢劫),虽造成物质损失但受害人基于合理信赖而将财物用于其他用途或使用的行为,则不构成对财产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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