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是指票据的转让,在我国,通常是指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那么票据背书有哪些呢?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背书:
一、以票据上记载的权利为内容的背书。
在我国,背书是一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内容的背书。
二、以汇票、支票、本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背书人的名称,在汇票上签章的背书。
背书时,在被背书人的名称前加“或”字,并作不记载。
被背书人在其签章后,可再作不记载的背书;若背书人的签章不记载,则该票据转让时,即被视为已将票据权利交给了被背书人后物。
例如:甲将银行汇票、支票及本票向乙付款,乙在汇票上签章后再将汇票、支票或本票向丙付款。
由于甲不在该两张支票上签章,因此丙可以拒付。
由于汇票被背书人是乙,因此丙也可以拒付并追索甲。
三、以有价证券转让、质押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背书。
我国《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等有价证券质押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法律对质押合同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特别规定;无特别规定的,按照转让时的市场价格执行。
为他人提供担保所作的背书,在被担保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非经债权人同意不得为此背书。
如果为抵押人提供担保和银行贷款之间存在一定联系,银行贷款一般应视为以其他债权质押物提供抵押或质押,而不能将此背书转让于抵押人或质权人。
如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和银行贷款之间存在一定联系,则该担保可以视为对前一担保承担责任。
四、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
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应当在背书的最后签章或者附记栏内记载“本票”字样;未在前手处签章的,应当在被背书人签章或者附记栏内记载“汇票”字样。
背书转让中可以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也可以记载自己的名称。
被背书人对前手进行抗辩或拒绝兑付该票据时,可以由背书人将相应情况如实记载于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
票据转让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与方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也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五、将票据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时,在背书上签章。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表明所转让的票据权利转移给了被背书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背书是持票人转让票据的最基本方式,也是最基本的方式之一。
在我国《票据法》中对“背书”有明确的规定:
背书人应当将自己在被背书人名下所作的记载于背书证上。
被背书人不得拒绝背书人对其做出的背书请求;不依法行使或者放弃被背书人对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与善意持票人之间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该票据权利实现或者可能造成其损失的,背书人不得对其作出不合理抗辩;背书必须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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