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实施细则(工会法实施指导细则)

工会法实施指导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工会组织的活动和工会工作的推进,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实现全面协商一体化,切实提高工会组织的履职能力和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指导细则,并指导各级工会组织、产业工会组织、基层工会组织的工作。

本指导细则所称工会,是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派出机构、各级工会组织、产业工会组织、基层工会组织。

第二条 工会的职能是组织和动员职工,代表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协调和保障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参与和协商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本单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推进和参与建立和保障职工权益的制度。

第二章 工会组织的设立和登记

第三条 建立各级工会组织,应当遵循职工自治原则,由职工会员推选产生代表,依法成立工会委员会。

工会委员会由书记、副书记、委员若干名组成,委员应当占工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制定章程,明确工会组织的性质、宗旨、组织形式、会员资格和权利、会费和会产、工会活动和职责等事项。

第四条 工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工会应当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会员名单情况等内容,接受人民政府领导、监督和指导。各级工会组织不得成立非法人组织或者虚假登记,不得保留不应当保留的工会材料档案和印章。

第三章 工会制度建设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会会员和工会委员会领导机关与会员的联系的制度。

各级工会组织除了通过传统媒介,还应当通过各种互联网平台的形式,及时向会员通报工会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活动安排等内容。同时,工会委员会与本工会的会员在决策与意见听取上面更要亲密贴近,建立良好的互信基础。

第六条 工会应当在工会所代表的产业、行业中推动职工代表大会建立,制定本单位与职工的协作规则和框架,并设立职工代表大会办事处或者专项实施机构来协调和推进职工代表大会的实施和推进。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有组织、有计划和有领导地代表和参与企业决策、监督和管理的制度和机制,是实现职工代表全面参与和监督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保障。

第四章 工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工会的经费由会员的会费、工会财产中应归工会使用的部分、接受赞助或者捐款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构成。

会员的会费应当根据会员的工资等收入状况和工会的工作需要定额缴纳,并列入工资向企业传统缴纳体系进行扣除。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和健全工会财务管理制度和财政核算制度,实行会计核算和账簿管理,规范和透明地收支。

工会应当对公益事业、职工教育、职工文化、职工福利等方面的用途,比较精确地列制发展计划,同时需逐级报批,严格按计划执行,使用工会资金不得违反职工利益,不得违法乱钞。

第五章 工会组织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确保履行职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职工对本单位工会的委员会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负责联络和汇报缺陷和改进方案。当本单位工会的委员会和相关工作人员和会员之间存在较大的分歧和不同意见时,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指导、协调或者调解,保持工作稳定。

第十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保护职工的权益,如遇不法侵害,应当积极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提出申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立法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参与财产分配或者其他独揽特权的行为;

(二)利用职务之便,从事经济活动,牟取私利,并严重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

(三)侵占工会及其工作人员、会员的财物的行为。

以上就是工会法实施指导细则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对职工以及工会组织辐助作用,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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