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是政府主管民政工作的行政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国各级民政部门的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民政局下属部门有:婚姻登记处、收养登记室、社会事务处等。
主要职责:婚姻登记、殡葬管理、住房保障及社会福利等。
我们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将民政局分为三个大类,分别是:婚姻登记(包括离婚证、离婚协议)、收养登记(包括收养登记证明及其他材料)和社会救助工作。
一、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到一定范围的地方,按照一定规则,向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离婚等手续。
婚姻登记的内容包括:申请结婚、离婚登记,发放《结婚证》和《离婚证》等;办理收养登记,发放《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有关证件。
婚姻登记处是负责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离婚登记;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和管理农村五保工作中涉及到办理结婚登记以及与再婚有关事宜。
二、离婚协议办理
(一)提交证件材料: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离婚协议书。
(二)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确认后,发给《离婚证》。
(三)法律程序:婚姻登记处核实离婚手续时,须核对当事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三、收养登记
收养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将无子女的成年人从社会组织中抱走,再送到该组织抚养。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001]第56号)规定:“收养应当向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被领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养子女的疾病的健康检查证明;(三)被领养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四)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效身份证件,送养人和被领养人签字同意送养的声明;(五)其他必要材料。”
四、社会救助工作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困难救济办法》,建立健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确定保障对象,规范管理。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障条件的参保居民在就医方面给予帮助;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三无”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群众给予帮助。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遭遇突发性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困难的群众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五、综合工作: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档案的处理,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负责机关文秘、会务;
负责组织协调民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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