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促进南京市领导干部之间的沟通交流,提高领导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整体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京市领导干部交流范围包括市委、市政府及其直属单位、各区、经开区、高新区、江北新区、溧水、高淳和新区领导干部。
第一部分:领导干部交流活动的组织和安排
第三条:南京市领导干部交流活动主要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联合组织,每年至少举办一次。
第四条:市领导干部交流活动内容包括调研、座谈、讲座、学习班、交流会、走访调研等多种形式,由领导干部自愿申请参加。
第二部分:领导干部交流活动的准则
第五条:南京市领导干部交流活动的参加原则是自愿参加,但同时也要有一定的评选标准。评选标准包括职务等级、工作经历、工作成绩等方面。
第六条:南京市领导干部交流活动的参加准则是为了提高领导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整体素质,加强网络化交流,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部分:领导干部交流活动的效果评估
第七条:南京市领导干部交流活动的效果主要体现在工作成绩上,同时也要对交流干部的表现给予适当的评价和奖励。
第八条:南京市领导干部交流活动的效果评估要由相应的部门进行。根据交流活动整体效果和干部个人表现,对干部作出相应的评价和励。同时,对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反思,进一步完善活动形式和内容。
总之,南京市领导干部交流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有利于加强领导干部之间的沟通交流,提高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整体素质,而且有利于推动南京市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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