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根据劳动合同订立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一般为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劳务派遣制企业和雇员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什么是“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一、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报酬与社保费用。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所聘用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合理确定其工资报酬。
(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所聘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合理确定其工资报酬,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所聘用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将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临时性岗位、工作任务发包给劳务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为二年。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无偿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上述法律规定是劳务派遣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及相关规章制度在立法精神上是不一致的。劳务派遣单位虽然具有用工优势和劳务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存在一定数量劳动者劳动关系,但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三、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也是劳务派遣公司重要的经营内容之一,它有利于促进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
劳务派遣与劳动合同和三方协议不同,前者只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后者则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由于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和三方协议属于合同纠纷中的范畴,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很大差异,而劳动合同法在对用人单位管理责任和劳务公司、用工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存在着一定不清晰之处;同时为了防止一些被派遣劳动者滥用权利、损害用工单位利益等问题,从立法角度上对被派遣劳动者做出了特殊安排,对其权益作出特别保护。
四、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由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工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该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招用被用工人员,其中,使用被用工人员从事裁减岗位以上五年内非因工伤残或者因工死亡的人员不能超过用工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中使用被用工单位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被就业人员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不得接受被就业人员的原单位招用,以防止不正当竞争;
被用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用人单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被用工人员自用工之日起至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前一年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原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关系。
劳务派遣工与普通劳动者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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