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的超过正常投资报酬率的经济利益,通常是指企业投资所获超过资本成本的部分。
商誉是无形资产,也就是一个企业拥有的其他实体没有被使用过、没有为其它企业所占有而价值增加的财产。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中与商誉相关的会计科目是商誉减值、商誉摊销(或折旧费)、企业合并及其他事项合并。其他事项合并包括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新公司。
商誉属于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为“其他长期资产”,同时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确认“企业合并”。
一、在会计理论上,商誉是指一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被并购而形成的超过被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无形资产”。
它具有以下特征:
1、有一定的使用年限;
2、被并购方能为其创造经济利益;
3、该企业拥有某些特殊技能,包括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
4、被并购方的主要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全部生产设备。
二、从会计角度看,商誉具有以下特征:
1、商誉不属于资产。
2、不具有使用价值,不能为其他企业所利用。
3、具有价值。
三、商誉作为一种资产项目属于无形资产范畴并不意味着它的价值必然低于其账面原值,也不意味着它没有任何价值。
商誉具有可辨认性,即其可辨认是可以被其他企业在未来时期内识别、计量和使用的,从而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
商誉是一种价值,但它不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价值。
因为,有了无形资产就会产生商誉。而且由于不同的公司拥有不同的资产特性,所以在市场竞争中会有差异性,因此其具有不同的市场溢价能力和投资报酬率。
例如某企业的投资报酬率在20%左右,那么即使该企业所处行业是夕阳产业,而该公司拥有15%或20%的技术等无形资产,也仍然可以获得20%至25%以上的超额收益;相反如果其行业是朝阳产业,那么投资报酬率将可能更高。
所以商誉作为一种价值很低却对企业经营有着巨大作用和收益的无形资产,它就会带来巨大收入、成本支出;反之如果其本身是一个夕阳产业就必然带来较大损失。
四、商誉应当是一种具有经济意义的资源且是一种能够创造经济利益并能够产生超额收益的资产项目。
这种资源既可以是企业拥有的、也可以是由外部单位直接提供或由外部单位在投资过程中间接获得的。
商誉必须是能够创造经济利益并能够产生超额收益的,否则,它就不可能具有经济意义,也就不可能成为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无形资产,而只能称为一项不具有经济意义的资产项目。
五、商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时间和企业经营情况而变化。
商誉是指某一投资项目的全部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超过该项目资本成本的差额。
商誉可以被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买,时支付的价格不能低于企业净资产在评估时所确定的价值。
根据财政部颁布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定义:商誉是指被评估基准日至可辨认净资产或评估基准日期间,因被估对象自身存在过错造成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价值。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拥有一项或者多项较高质量的无形资产,就可以获得与其相应价值相匹配或者远高于其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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