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修葺、装饰(除房屋外)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的劳动所取得的报酬。
包括完成设计任务并经评审合格后按合同规定支付的,也包括完成非独立工作而取得的。
但下列情况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或已宣告破产;因工程建设活动进行招标而签订承包合同并进行施工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不属于本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其他情形;从事科学研究及试验发展活动,为其提供服务且同时具有两个以上用人单位性质的。
一、签订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和保险事项。
如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当将工资、保险等事项明确规定。
二、付款方式
2、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50%;
3、工程质保期一年,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在工程质保期内,甲方(承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乙方支付劳务费。
三、结算形式
劳务合同中,劳务报酬支付的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按月支付劳务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结算日期和付款日期。
3、一次性结算:按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4、按次支付:按次付款劳务费,每次施工完毕后一周内予以结算。
四、发票开具
对个人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选择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是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则必须在支付后的次月申报期内自行申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但如果是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并且由受雇的雇员实际承担雇主提供劳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则无需在预缴时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是由雇主实际支付全部费用或者部分费用,则应按以下方法选择计税:
1.对于以雇员名义接受劳务服务,则不需要开具发票;2.若以受雇名义提供劳务,应自行填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如受雇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且可以选择差额征税方式申报抵扣的,则不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是个人受雇给其他单位或企业提供劳务并取得收入,则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五、结算依据
1、签订的劳动合同
2、支付的工资
3、劳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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