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是为职工在分娩、流产、引产和产假期间提供医疗服务和生育津贴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主要用于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水平。目前,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女职工怀孕后都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妇女在生育、流产及分娩过程中遭受经济损失时能得到一定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我们所说的“公司”应该是指用人单位(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单位人”),而不是任何一个个人或家庭。
一、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又称生育生活补助,是指由国家通过立法,为职工在休产假期间或按国家规定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给予的生活费用和物品的补助。
生育津贴的标准和发放办法国家规定有统一标准,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但不能低于规定标准。
具体可参照各地生育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执行。
二、生育医疗待遇
1、生育医疗费用(包括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2、按照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计划生育手术医疗服务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支付标准为:顺产6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时增加300元。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包括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医学技术服务)的参保人员,享受以下待遇:
在统筹地区范围内定点医院就医的,所发生的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费用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在统筹地区范围外定点医院就医的,其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4、对未达到规定年限(指职工所在单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的生育女干部人员和未达到规定年限的生育男职工(指在领取《独生子女证》或《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证》后自愿要求享受“男方护理假”)在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可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申请一次性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人流、引产手术等费用)。
三、生育待遇的享受条件
1、生育待遇的享受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①、女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措施,在怀孕期间(含分娩前或分娩期间)因工负伤、致残并达到规定的劳动年龄和工作年龄,并符合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和医疗条件的,可以享受生育待遇;
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含分娩前或分娩期间)患有严重疾病(如患重度心脏病等)并且已经在当地医疗机构进行了诊断和治疗;
四、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办理生育保险的申报登记手续;
2、医院提供参保人员资料;
3、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5、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温馨提示:如果在北京当地生孩子,则需要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报销,时间为怀孕后4个月内办理,超过时间就不能办理了哦。
五、注意事项
1、不能使用医保卡进行报销,只能使用现金结算,不能用银行卡结算。
2、产假工资=基本工资+津贴+生育医疗费,其中生育医疗费包括顺产、剖腹产,特殊情况除外。
3、生育津贴=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产假天数(30天),其中顺产费用为顺产300元+剖腹产(含难产)500元;难产的,增加10元;多胞胎等其他情况,按基本标准的4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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