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那么拘役是指对罪犯判处的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刑罚。
拘役在法定期限内执行,但可以酌情提前结束。
那么拘役要多久才能结束呢?
一、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在裁定减少刑期或者撤销缓刑、已经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折抵有期徒刑或者实际执行的刑期。
犯罪分子在被判处拘役的刑期内,犯新罪又犯罪的,应当对所犯新罪作出判决。
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在有期徒刑宣告前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或者发现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撤销判决、将罪犯交付公安机关执行;也可以裁定增加刑罚或者减少刑罚。
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公安机关可以将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编入所在县、市的劳动教养队中执行,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社会青年担任执行民警,协助公安机关工作。
公安机关编入的民警,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其他民警配合使用。
所以拘役的期限不会因为罪犯被判处了拘役而缩短的。
三、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可以由公安机关代为执行,在其执行期间,可以酌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那么被判处拘役执行期间的待遇包括:
三、劳动报酬;
四、拘役刑期的长短,应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确定。
犯有数罪的,应数罪并罚。
被判处拘役,在管制刑期以内或者没有执行的时候,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少拘役刑期或者免除拘役。
【法条指引】刑法第66条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等情况,可以减少或者免除刑罚,但是应当从优。
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前如果重新犯罪应当收监执行的,可以不受期限限制。
五、对于参加劳动的,应当酌情发给报酬。
但在执行前死亡的除外。
对于参加劳动的,可以发给报酬。
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酌情给予适当照顾,可以发给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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