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的权利。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担任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员义务的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再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政治权利。
那么剥夺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呢?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相关知识吧!
一、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并禁止其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的权力。
我国刑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自由”是指犯罪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
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包括:
二、剥夺政治权利一般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1)组织、领导反革命暴乱活动,煽动分裂、颠覆国家政权罪;
(2)资助恐怖组织、实施恐怖行为或者以其他方法招募、运送人员参加恐怖活动的;
(3)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的。
三、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作了特别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从事某些活动又翻供,逃避处罚,以便于更好地改造和教育罪犯。
一般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2年。
1、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本法分情况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在被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减刑、假释或者无罪释放之日止。
3、对于被判处附加刑有特殊情况的罪犯,依照本法分则总则的规定不能适用附加刑时,才可以决定剥夺政治权利。
4、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适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是否停止计算罚金标准问题的批复》(法发〔1993〕24号)中规定:“……根据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得停止计算罚金”,因此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罪犯财产刑限制适用问题的批复》(法[1993]3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刑期内又犯罪等情形,决定不判处附加刑时能否停止计算罚金和没收财产”。
四、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附加刑与主刑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附加刑只对主刑起补充、加重的作用,而不是代替主罪处罚,在主罪与附加刑数罪并罚时,应以主刑为原则,并从其轻重来确定附加刑的处罚轻重。
但对犯罪分子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时,则附加刑可以加重,也可以不加。
对犯罪分子决定执行的刑罚时,既要考虑他罪行情节的轻重,又要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小。
在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场合,一般应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我国刑法规定了主刑和附加刑以及适用刑罚的不同方式,在适用刑罚时要注意与主刑的区别。
在刑法分则中,规定了几种刑罚,它们是法定刑幅度内的主刑和附加刑。
1、法定刑指的是刑法分则和条文所规定的刑罚。
3、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了几种量刑幅度,量刑起点,最高刑期以及数个具体量刑幅度的刑罚。
4、量刑起点是指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在刑法所设置处罚条款或者处罚种类上所处的最低刑罚幅度,而最高刑罚处罚幅度是指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所设置的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刑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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