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是指进口国(或地区)对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惩罚性关税。
在反倾销措施中,倾销幅度是最重要的内容。
我国对部分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旨在保护国内产业,促进经济发展。
我国的反倾销法实施于1993年9月,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一、定义
“倾销”是指在正常的国际贸易中,一国产品在本国市场上以低于其成本或者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或者以高于其成本或者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扰乱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不包括“非市场经济国家”下商品倾销)。
“倾销”的行为构成了倾销。
“进口经营者在国内市场上低价销售其产品,或者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其产品,导致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普遍下降,损害了国内同类产品的利益。”
“采取了‘倾销’和‘损害’这两种手段,并且造成了损害后果者。”
在“倾销行为”中可以使用“替代国”、“倾销幅度”和“损害程度认定标准”三种方法。
二、基本原则
(一)公平竞争原则;
(二)产业保护原则;
(三)进口经营者自主选择的原则;
(四)政府作用的原则。
三、调查机关及其工作程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及其他政府的有关部门、企业和有关组织、个人;
(二)世界贸易组织;
(三) WTO成员。
四、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于1994年9月1日发布施行。
《条例》是我国在国际反倾销法实践中首次制定的专门规范反补贴和反倾销立法,是针对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遭遇而制订的一部专门法典,也是我国对国际贸易保护措施的一次重要探索。
五、反倾销税或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税的征收标准是以该产品在进口国的正常价值作为确定征收数额的依据。
当出口产品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时,必须缴纳相应数量的反倾销税,否则将被视为倾销。
反倾销税一般是由进口商向海关提出申请,经过海关审查同意后,才能正式征收。
反避税是指外国公司为规避税收、转移利润或逃避缴纳税款,在本国法律规定之外设立一个不存在的公司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法人资格,提供中国境内商业服务的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情形则由接受其营业范围的企业依法缴纳税款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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