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分为三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死亡或者终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不足的,可一次性补缴。
一、参保人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三)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承诺书》;
二、享受最低缴费档次待遇人员的相关资料:
1、《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公式为:
参保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
其中,基础养老金由统筹基金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其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
参保人死亡或者终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不足的,可以一次性补缴。
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但从继承人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起,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停止支付;
国家建立丧葬补助费制度。
四、参保人死亡或者终止缴纳养老保险年限不足的,可一次性补缴。
一次性补缴标准为:参保人户籍所在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含)以上,本人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标准;其余部分可待退休后按规定办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在年老之后的基本生活,保障他们基本权利而制定的一项养老保险制度。在城乡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金制度下,参保人每年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保险费,就可以申请享受国家提供的养老待遇。
五、城镇职工死亡后,未按规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职工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困难补助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可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参保人可以在任何一地的社保中心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但其户籍必须在户籍地。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应当按月缴费,并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将当期保费存入个人账户。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者新农保的参保人员死亡、缴费年限不足、未按规定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可以一次性补齐。
参保人符合申领城乡居民养老金条件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以申请从本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银行卡中领取养老金;已办理退休手续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及距国家规定享受定期待遇年限(含一次性发放部分)不足9年的,可以申请从本人原银行卡中一次性提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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