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知识产权,并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方式。
我国法律法规对特许经营有着严格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对特许经营缺乏明确的认识,导致不少企业走入误区而引发纠纷。
本期律师以案例形式为大家介绍关于特许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希望能帮助大家了解一些相关内容。
一、案例一
经营模式: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固定的费用。
案例二: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加盟费”及支付时间、方式等内容。
“加盟费”是加盟方以一定标准向被加盟者收取的费用,按照不同的行业和地区,通常情况下按年收取一次。
“加盟时间”即特许经营合同中所约定的具体开店时间,但通常情况下被特许人并不能提前知晓合同订立日期,如需提前开店,往往需要与原店铺解除租赁关系。
关于支付方式:“加盟费”的支付采取一次性结清的方式,也就是在加盟方向被特许人支付一笔金额后,再以月为单位进行结算。
案例三:特许经营中使用“企业标志”和“商标”作为商标注册是合法还是违法?
特许经营的本质就是一个企业通过与被特许人订立合同并向其提供产品、服务和经营管理技术等一系列服务,以此来获得商业机会和利润。
1、在特许经营中,企业标志(LOGO)是一个企业的标志,也就是商标。
(《企业标志管理规定》第十条)。
[例一]A。某连锁餐饮企业申请注册的“XXX品牌”商标,经核准注册成功。
[例四]某市一家小型便利店(以下简称便利店),于2012年5月13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FIRE”服务标识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后被核准注册。
[分析]以上案例中三个案例均涉及到企业标志(LOGO)即企业经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根据《企业标志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在特许经营中使用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企业标志(LOGO)作为商标是合法行为。
2、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双方使用的标志是否相同,使用的时间、方式等内容,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案例四]特许人在合同中使用了“特许人”、“注册商标”等字样,被特许人能否要求特许人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1)我国《商标法》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商标属于近似商标,被特许人以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为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特许人提供相关注册商标无效裁定作为证据。
(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经营企业与被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中未明确使用被特许人注册的企业标志、未使用该标志用于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和普通标记”不属于违反《商业连锁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该等标志,应当表明该标志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经营者自己所有,并在显著位置标注经营者的名称、字号和商业称号”规定而导致侵权后果。
(3)《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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