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53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根据该规定,表见代理的成立条件包括:(1)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有法律上的权利限制;(2)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不同之处在于:后者仅发生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不同意的后果,而前者则因善意而发生法律效力。
一、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中,有三种特殊情形:(1)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是能够代理的人;(2)相对人对代理行为有合理的怀疑;(3)相对人已尽合理的注意义务。
表见代理人在法律上不承担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形成代理关系,行为人不需要取得被代理人追认,即以被代理人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
因此,表见代理具有下列特征:(1)行为人无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此外,表见代理制度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而与行为人成立表见代理关系,该第三人为合法行为。
二、构成要件
第一,表见代理须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第三,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第四,第三人必须是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第三人,包括善意第三人和非善意第三人,但善意第三人除外。
第五,相对人才能构成表见代理。
三、法律效果
表见代理中,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仅为表见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中行为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因此,表见代理自成立时即产生法律效力。
而依据《民法典》第353条第1款之规定,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在无理由相信相对人表见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活动时,应当认定为对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行为。
四、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表见代理与《民法典》第353条规定的完全相同,而后者却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人进行的行为一样存在法律后果,两者之间的差别仅在于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是否为无权代理人,而无需审查相对人是否具有合理理由。
五、注意事项
1、在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应注意其是否有过失或过错。
2、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应善意且无过失,否则,构成无权代理。
3、表见代理的构成与无权代理相似,但不要求“代理权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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