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头支票是指在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与其所出票的该票据名称不符,而其实际出票人或收款人却为相同票据权利的其他任何人或单位的票据。
这种现象在票据流通中普遍存在,在商业活动中尤甚,甚至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空头支票”就是没有出票人(即出票人签名)和收款人,而其所使用的支票票面金额与该收款人开出的该票据所记载资金余额不一致。
在支票流通中出现的这种“空头支票”的情况,实际上是一种虚假贸易,是银行对其贴现时所给予“无货”贴现金额和而取得的空白背书。
对出票人签发支票后不兑现而引起兑付困难;对于收款人签发自己占有并使用后不兑现而引起经济纠纷和债务纠纷等都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
一、空头支票的概念及成因
空头支票,是指在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与其所出票的票据,记载内容与其所出票的票据记载内容不一致。
所谓“空头支票”指的是“没有实际付款人(即出票人)或出票人所签发支票实际收款人”。
从票据产生的源头看,主要是商业信用和经济利益驱动导致的结果。
二、空头支票与承兑汇票的区别
汇票是由付款人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空头支票不是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没有收款人名字;
承兑汇票有付款人为出票人,但没有承兑人为收款人。
空头支票跟空头支票比起来,只有一个缺点就是容易出现问题而被罚款。
三、空头支票的特征
空头支票与虚假支票不同,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空头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而虚假支票的出票人不一定有付款请求权。
2、空头支票一般是由出票人签发后再转让给收款人的,而虚假支票是由收款人签发后再转让给其出票人的;
3、空头支票不具备付款请求权,即使出票人再签发空头支票,也不能获得付款请求权。
4、空头支票具有支付期和支付期限限制。
四、防范措施
1、支票的签发要严格遵守票据法规定的各项义务,不得损害票据上其他任何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
2、对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按实际收货日期及货物品名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不能提示付款的出票人应作拒付处理。
3、出票人对票据上其他债务人的抗辩应作出合理解释:如果票据被他人冒用造成损失和影响了票据的正常使用,出票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如支票在被冒用情况下,其票款由出票人支付给持票人,出票单位可以行使追索权要求出票人承担责任。
4、空头支票对持款人和付款人都具有不利影响:若持票人明知自己的支票不能付款而签发空头支票则会使持票人因得不到资金而难以行使票据追索权;若不持票人知道自己的银行存款不足而签发空头支票则会使其他任何有权占有和使用该支票进行贴现交易或质押贷款,从而造成票据上其他任何人和单位损失。
五、法律责任
(一)支票出票人在支票上记载的签章与实际付款人不符,致使支票不能兑现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出票人赔偿;
(二)支票被他人或者善意取得而转让,受让人对出票人因空头支票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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