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二、正文
三、尾部:1.标题。
四、正文,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如果是代理案件的律师,还应写出代理律师的姓名及执业证号)。
一、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
对被告人的年龄和民族可以不写,但应写明出生年月日。
对于被告人的籍贯、民族也应注明,籍贯在“省”字之后,其他按身份证上记载的户口所在地写出。
对于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及民族应当按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日写出,在年龄一栏中应注明其出生日期。
对于该人犯罪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不记载具体的地名和时间,但必须写明其居住地址和邮政编码。
对于被告人犯罪时所在单位为“乡、镇”的情况则不应写入起诉书中。
对于上述内容之外的其他事项也应按实际情况写明,否则将使公诉人无法正确指控犯罪。
二、犯罪事实,指起诉书中应当记载的犯罪事实;
犯罪行为,指起诉书中应当记载的犯罪行为。
(四)犯罪事实与证据,指公诉案件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以及在诉讼中应当由检察机关证明的犯罪事实。
三、被指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所犯严重罪名及所受刑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起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二)被指控的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即对犯罪的认识过程、犯罪动机、目的和社会危害程度;(三)被指控罪名的名称和所犯罪行;(四)被指控所犯的刑法罪名、所犯的罪行及所受刑罚;(五)被告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及被告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或申请进行法庭调查。
四、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和审查的过程,并应当根据需要依法向人民法院讯问证人、被害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五、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六、根据人民法院的安排,公诉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出庭通知书,并有权要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出庭人员名单的复印件及证据清单。
七、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与程序。
八、本起诉书共八项内容,其他如送达、结案方式等内容是另一份起诉书,另起一段说明。
五、检察机关认为的主要违法违纪事实及其理由。
四、结语:此部分的写法与第二部分相同,只是要写明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应判处何种刑罚。
五、落款:写出被告人所在检察院的名称以及出庭公诉的日期;
六、附送:注明《起诉书》封面,制作一份(多份),按顺序装订成册,供在法庭上使用。(包括封面、封底等)七、附记:附送辩护人及证人的姓名和住址,附送证人对案件的意见。
附:一份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报告(如果是被监视居住者,则应将其姓名和住址写清楚,并附上具体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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