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需要什么(结婚登记时是否知道对方是离异的)

 

结婚登记需要什么

结婚登记需要的材料包括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在声明书上签名。

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签发“结婚证”;男方须为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开具的“未婚证明”或者男女双方共同签署的“结婚登记证”。

申请结婚登记,男女一方当事人要带上结婚证和双方户籍证明材料到双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进行登记,如果双方户籍在同一户口本上,只需带上户口簿和身份证即可。

男方持“未婚证明”到女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登记;女方持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向男方居住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开具《结婚证》,不需再出示户口簿。

一、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1、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如果当事人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必须要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男女双方亲自去领取结婚证,这是必须要有的程序。

3、结婚登记的时间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二、申请时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无身份证者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当事人可自愿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声明期限为5天,并在签名栏内按上手印。

男女双方均系本辖区常住居民的,可不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如果女方是非户籍所在地登记结婚的,应提供在户籍地内居住一年以上的相应证明材料(如:常住人口登记表、暂住证、居住证、户口簿、街道办事处(乡办事处)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否则应在户籍地申请登记。

对不符合结婚条件但自愿结婚的当事人,民政部门可以不予办理登记。

 

三、在审查结婚登记时,凡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并向当事人宣布婚育契约。

《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

办理结婚登记应出示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当事人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同意登记。

办理结婚证时,须交验双方身份证。

符合再婚条件、双方自愿再婚或当事人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有关情况,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应宣布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并准予登记。

 

四、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书后,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或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

夫妻双方均在登记时,一方户口不在本市的,应由他方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夫妻双方均不在本市户口登记的,应由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自愿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需提交的证件和材料:1、男女双方的户口簿;2、本人居民身份证;3、经现场审核无误的《结婚证》;4、两张一寸免冠合影照片。

 

五、在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检查无误后,男女双方按《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

当事人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男女双方各填写一份《结婚登记申请书》,由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在其签字、按指纹。

双方对婚姻状况无异议,并愿意共同遵守《婚姻法》规定。

婚姻当事人双方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签名;

经审查无误后,发放结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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