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那么说,对于银行内外勾结骗取贷款的问题该如何定罪呢?这种银行知假的情况仍然发放贷款借款人能构成骗取贷款罪吗?接下来我们看一个案例。
一、案例
《晋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靳某波、彭某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晋州银行的股东赵强为了骗取晋州银行的贷款,其安排银行外部人员靳某波总负责,彭某、方某华制作整理虚假贷款资料。安排晋州银行副行长于英军(另案处理)作为银行内部人员负责安排、协调各支行违规违法审批发放联保贷款,各支行工作人员在赵强的指使和胁迫下对上述银行外部人员提供的贷款资料不进行审查、不入户调查,编造贷款调查报告等,制作联保贷款审批手续进行审批发放贷款,综合保障部经理被告人张某辉指使、督促各支行尽快发放虚假联保贷款。经审计,赵强等人共骗取晋州银行联保贷款17114笔,共计260057万元,已偿还贷款10902笔140174万元,未偿还贷款6212笔119883万元。
二、法院认为
银行外部人员靳某波等人制作虚假的贷款资料,骗取银行贷款,被告人张某辉督促各支行尽快发放虚假联保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予惩处。银行工作人员周某松等人,在明知是虚假的贷款资料的情况下,仍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予惩处。
三、这种银行知假的情况仍然发放贷款借款人能构成骗取贷款罪吗?
根据《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需要评估、调查、审批等程序。另外,《贷款通则》第二十八条 规定,贷款审批采用的是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实务中银行内部已逐渐形成完善的贷款审批流程,可以说,借款人想要通过虚假材料而没有银行内部人员配合达到骗取贷款的目的几乎不可能实现。往往体现为贷款审批人员明知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甚至参与骗取贷款,这种情形是否属于“银行因陷入错误认识发放贷款”,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有观点认为,银行调查人员对虚假材料明知的,而审批人员被欺骗了借款人则构成骗取贷款罪。
也有观点认为,刑法同时规定了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如果银行调查人员和审批人员对虚假材料都明知,借款人也能构成骗取贷款罪,银行的工作人员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对于内外勾结问题,因为骗取贷款罪的构造是欺骗行为使银行产生错误认识,如果银行信贷审批人员对骗贷的知情或者共谋,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造,借贷双方按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四、根据案例,晋州银行的审批人员和调查人员都明知的借款人也能构成骗取贷款罪,而银行工作人员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作者简介:
李亚普律师曾在法院工作供职十余年,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全国合同法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二部)副主任,十一届北京律师协会行民交叉委员会委员,民革朝阳区第四支部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模拟法庭大赛”专家评委,法制晚报特邀客座专家。李律师为中石化集团、大唐集团、北控集团、北汽集团等多家国企提供服务。李律师近二十年执业期间专致刑事辩护,曾代理了包括北京市公安局张某某徇私枉法案,青岛市李沧区公安局魏某受贿、介绍贿赂、贪污案等多起有影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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