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四个特征(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一、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概念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诈骗行为表现在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造成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遭受损失。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通过语言、文字或活动存在隐瞒事实而告知虚假情况,以不真实情况为意思表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致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做出民事法律行为。

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异同点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在其表面特征上具有一定的相同及相似性,这也是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让人产生混淆的主要原因。二者之间的相同点主要表现在:1、主观上,行为人都具有欺骗的故意,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2、客观上,行为人都采取了捏造事实、歪曲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均采取了具有欺骗对方的行为;3、二者均发生在日常经济交往活动中,均具有对对方财物不法占有的目的。

如上所述,虽然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具有令人混淆的特征,但就其本质而言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区分诈骗罪和民事欺诈的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在行为之后,是否都取得了一定的民事利益。民事欺诈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仍然存在民事利益;而诈骗罪中的诈骗罪客观上可以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从根本上就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只是想使对方履行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就对方当事人而言并无所谓民事利益。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二者的行为动机不同。虽然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在主观方面存在相同之处,但二者的主观动机完全不同。诈骗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通俗而言即“骗钱”,行为人对此并不打算付出任何对价或者付出极少的对价,其行为的特征具有主动性和积极性,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直接故意。而民事欺诈行为是行为人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方法,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以此谋取一定利益,即“占便宜”,其行为并不必然体现出主动性。

2、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外延范围不同。诈骗罪是通过欺骗直接获得他人的财物,而民事欺诈行为是通过欺诈诱使对方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如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等,并通过双方履行民事行为间接获取非法利益(或建立特定民事法律关系)。就二者的外延而言,民事欺诈的外延要大得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所有不诚信行为,皆可归于民事欺诈之范畴,民事欺诈强调的是行为的性质和方式,诈骗罪侧重的是行为的动机和结果。

3、二者在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称性上不同

民事行为发生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双方因循公序良俗及法律规范,尽量恪守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在权利义务上具有对称性。在民事欺诈中,即使一方当事人存在夸大或隐瞒事实的情节,但其主体行为依然是履行民事约定,双方在权利义务上仍具有一定的对称性。而在诈骗罪中,行为人旨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取得对方的财物,不付出任何代价或仅支付极少的对价,故双方在权利义务上不具有对称性。

4、二者侵害的客体、对象不尽相同

民事欺诈侵害的客体涵盖一切民事秩序,侵害的对象可以是物权、债权,也可能是人身权;诈骗罪系财产性犯罪,其侵害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物权,且仅限于可量化的一般物权,而不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前者属于私法的调整范畴,后者属于公法的调整范畴。

5、二者在“非法占有”的理解上不同

所有权有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民事欺诈也能达成非法占有状态,这种占有是所有权权能意义上的“占有”;而诈骗罪在于取得或控制财物本身,而非仅仅形成权能意义上的“占有”,故诈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述,应理解为“取得”或“据为己有”之意,不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所有权中的某项或几项权能。刑法意义上的“占有”与民事意义上的“占有”有着完全不同的内涵。

三、结语

民事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内,仍应由民事法律、政策来调整,即上述所述私法调整范畴。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应由刑法来调整。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虽然具有本质区别,但二者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其在特定情境下也可能会发生互相的转化。可以从民事欺诈行为转化为诈骗罪,即行为人一开始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且也积极履行义务,但可能因客观情况变化,或因其他原因,行为人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也可以从诈骗罪转化为民事欺诈行为。即行为人一开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虚构了事实,但后来因主观或客观原因,行为人放弃了犯罪念头,积极履行民事义务,变“骗钱”为“赚钱”。因此,区分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或是民事欺诈行为,应当结合行为人的整个行为情节综合分析,据此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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