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 通讯员 孟久皓 王群)5月24日,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刑二庭就一起诈骗案进行宣判,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王某某虚构与他人合伙做生意或者承揽工程的事实,承诺谢某加入并给他分红,先后骗取谢某共计人民币70万元。后经谢某多次催要,王某某编造已将工程账转至市政府,款项被领导自用的虚假事实,向谢某提供“市领导”署名的虚假还款计划及欠条。
2015年至2016年,王某某虚构有能力将谢某孩子安排进市农商银行工作的事实,先后骗取谢某人民币17万元和价值2万余元的香烟、白酒、一卡通等物品,并向谢某提供虚假的招录通知书及报到证。上述财物均被王某某自用。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全案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定王某某先后骗取他人近9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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